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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琼建管〔2018〕182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8〕3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促进我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范围

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在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一年内诚信评价等次均为优良等次,且近一年内未发生过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施工企业,可申请相应的资质(资质类别和等级详见附件)。

二、申请要求

(一)企业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和《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等规定要求进行资质申报。

(二)对可直接申请增项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相对应的专业承包资质类别和等级的企业,不考核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数量等相关指标以及企业申报专业承包资质完成的业绩。

(三)对可放宽条件申请增项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相对应的专业承包资质类别和等级的企业,不考核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数量等相关指标。

(四)对已列入我省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名录的企业,经现场考核其具备生产能力且至少具有一个项目的构件生产业绩(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设备采购合同、委托生产合同、构件出厂合格证及主体施工验收通过等相关证明材料),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至少在一个以上装配式项目担任过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可直接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三、其他事项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夯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强化对项目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在岗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的打击力度,及时将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切实保障我省工程质量安全。

本通知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我厅已受理的资质申请,按照原有办法实施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