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建规〔2019〕3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洋浦规划建设土地局:
为深入推进建筑业 “放管服”改革,推动资质管理向“宽准入、严监管、强服务”转变,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海南自贸区(港)建设,在去年7月1日全省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工作满一年的基础上,我厅决定扩大工作范围,继续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
对工商注册地在我省的企业申请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开展告知承诺审批:
(一)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2项):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5项):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等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二、工作内容
(一)申请。企业通过省政府政务中心行政审批系统,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资质,在网上提交相关材料,并完成《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二)受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接收申请人告知承诺申请,并出具受理单。
(三)审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申请材料和国家、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信息直接办理企业资质审批手续,颁发资质证书,并在门户网站公示。
(四)核查。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6个月内,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业务处室组织开展核查,重点检查企业业绩指标是否符合要求。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重点强化失信惩戒工作。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企业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除企业技术负责人等合理的变更外),我厅将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被撤销资质企业自资质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对企业法人实行信用联合惩戒。
(二)在核查完成之前,对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申报企业,如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企业资质重新核定有关要求办理。
(三)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配合省厅加强对企业取得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本通知自8月1日起实施。在开展告知承诺审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联系电话:65251730。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7月22日